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是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由调查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分阶段进行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
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
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
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
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
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
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
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36600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
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即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